刑事案件

2025-01-17

探監規定有哪些?律師解答探視程序與注意事項

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 律師

專業律師
探監規定有哪些?

在台灣,受刑人雖然因為觸犯法律而需要服刑,但仍然享有一定的權利,其中包括與親友探監的權利。透過探監,受刑人能夠與外界保持聯繫,緩解服刑期間的壓力與孤獨感。然而,為了維持監獄的秩序與安全,獄方規定了一系列的探監規定與探監程序,訪客必須嚴格遵守。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說探監安排的各項細節,包括探監時間、探監限制、申請流程!

1. 探監的基本權利與規範

為維護受刑人的基本權益,我國法律對於探監有明確的規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仍享有接見親友及與外界通信的權利,但必須遵守相關的規範,以確保監所的安全與秩序。以下針對探監權利、接見次數、通信限制、探監地點及梯次等面向,進行詳細說明。

(1)受刑人享有接見與通信的權利

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原則上可以接見親友,維持基本的社會聯繫。除了例行的接見,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重大疾病或喪親等,可以申請特殊接見。此外,受刑人也有權與外界通信,包括收發書信。然而,為維護監所秩序及防範違禁品流入,對於通信內容和次數有一定的限制。

(2)探監對象與次數限制

受刑人的探監對象主要為親屬和友人,但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探監次數則依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級別而有所不同:

  • 第四級:每星期一次
  • 第三級:每星期一或二次
  • 第二級:每三日一次
  • 第一級:沒有次數限制

每次探監時間原則上為30分鐘。若有特殊情形,如探視對象患重病或行動不便等,可以申請延長探監時間或增加探監次數。

(3)探監時間與地點的安排

探監原則上安排在平日,於監所內的「接見室」進行。接見室提供一個安全、隱密的空間,讓受刑人與家屬面對面溝通。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律師接見、違規受罰或其他管教需求等,監所可能會安排在其他指定地點進行探監。

若探監者路途遙遠,也可以向附近的監所申請遠距接見,透過視訊設備與受刑人對話。監所會綜合考量各方因素,妥善安排探監梯次,以維護探監秩序與效率。

2. 申請與辦理探監的流程

為了確保探監過程順利進行,民眾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申請與辦理探監。無論是透過網路預約探監、電話預約接見,或是直接到監所現場進行當日探監登記,都能夠讓家屬與收容人見面。此外,在特殊情況下,監所也提供了彈性接見的方案,以照顧收容人與家屬的需求。

(1)網路預約與電話預約探監

申請探監的第一種方式是透過網路預約。欲探視的民眾可以在探監日前的3至10天內,至監所的官方網站進行線上預約。完成預約後,系統會發送確認通知,屆時即可依約定時間前往監所辦理接見。

除了網路預約,民眾也可以選擇以電話方式預約探監。電話預約接見需要在探監日前的1至2個工作天內撥打監所的預約專線,提供相關資訊並完成預約手續。工作人員會與申請人確認探監的日期、時間及相關規定,以確保接見過程的順利進行。

(2)現場辦理探監登記

對於無法提前預約的民眾,監所也提供了現場辦理探監登記的服務。申請人可以在探監當日,攜帶相關證件前往監所,並依照監所的規定填寫申請表格及提供必要的資訊。完成登記手續後,即可等候安排接見。

值得注意的是,現場辦理當日探監登記的名額有限,因此建議民眾儘可能提前預約,以免向隅。此外,申請探監的對象除了特殊情況外,通常以收容人的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3)特殊情況下的彈性調整

監所了解收容人與家屬間的連結十分重要,因此在特殊情況下,也提供了彈性接見的方案。例如,當收容人病重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時,家屬可以向監所申請臨時探視。監所會審查申請理由,如果情況屬實且合理,便會同意安排探監。

此外,監所也會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探監的時間與次數。一般而言,每次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但如遇特殊狀況,如探視人數眾多等,監所可能會酌情縮減接見時間,以維持秩序及公平。

總之,透過網路預約探監、電話預約接見、當日探監登記,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彈性接見等方式,民眾可以順利完成探監申請與辦理流程。監所與收容人家屬間的良性互動,有助於維繫家庭關係,並促進收容人的更生。

3. 探監時應遵守的規定

為了維護監獄的秩序與安全,探視受刑人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首先,探視者應了解探視須知,包括攜帶物品限制、探監禁止事項等,以免觸犯探監違規。此外,送入物品也有相關規定,需特別留意。 探監時的規定

(1)攜帶證件與登記個人資料

辦理接見時,探視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或護照等。在進入監獄前,需依規定登記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受刑人關係等。未依規定提供證件或登記資料者,監所有權拒絕或停止接見。

(2)探監時的互動限制與禁止事項

探視過程中,探視者與受刑人應用國語或其他本國通用語言交談,不得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隱語。若發現有違規情況,監所人員將立即中止接見。

此外,探視時禁止事項包括:

  • 在接見室內使用行動電話、對講機等通訊設備
  • 使用錄影、錄音等設備記錄探視過程
  • 離開指定的探視區域
  • 向受刑人傳遞未經檢查的物品

(3)送入物品的檢查與限制

若探視者欲送物品給受刑人,每次總重量不得超過2公斤。送入物品須經過監所人員檢查,禁止夾帶危險違禁品,如毒品、現金、酒類等。此外,不得送入影響受刑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的物品。一旦發現有違規情況,將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總之,探監時應謹記遵守各項規定,配合監所管理措施,以確保探視過程順利進行,維護受刑人及其他人的權益。

4. 監所對探監的管理措施

為了維護監所的秩序與安全,對於探監的過程有一定的管理規範與探視限制。監所會指派管理人員在旁監看接見的情形,但不會刻意去聽談話內容,以兼顧隱私保護與維安需求。如果有必要,監所可以錄影或錄音來保存證據,但不能濫用這項措施。

倘若接見者有妨害秩序或影響安全的行為,例如酗酒、情緒失控等,監所有權拒絕其進行探監。探監時若出現違規情事,如使用暗語、互相對罵、傳遞違禁品等,管理人員可以中止接見。對於違規行為,監所也會依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置。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受刑人與律師接見時,基於律師依法享有保密通訊權,監所僅能在旁監看,而不能聽其對話內容,更不得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留存紀錄。這是為了保障受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機密資訊外洩。總之,在探監管理上,監所會在維護秩序與保障權益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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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薰蕙律師於民國103年考取臺灣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並於民國108年考取中國律師資格,主要處理刑事、民事、家事等案件,有多年豐富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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