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戶政事務所能斷絕親子關係嗎?律師解答常見迷思!

雷皓明 律師

當父母與子女感情不睦時,許多人可能會想透過戶政事務所的管道來撤銷監護權或解除法定扶養義務,甚至是終止親子關係。然而,這樣的想法其實是一種常見的迷思。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斷絕的。即使雙方感情再怎麼不好,也不能單方面或雙方同意就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1)原則上不能斷絕法定血親關係
我國民法並無廢止父母身分的規定。親子關係源自血緣,具有永久性和不可撤銷性。即使感情破裂,子女成年獨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這是為了維護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避免輕率斷絕親子關係。
(2)唯一合法途徑是透過收養程序
若父母確實無力撫養,或子女受到不當對待,唯一的出路是尋求他人收養。收養程序需經過法院認可,符合嚴格的要件。一旦收養關係成立,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即轉移給養父母,形同斷絕原有的親子關係。但這個過程需要雙方合意,不能單方面為之。
2. 戶政事務所斷絕親子關係的迷思
許多人誤以為透過戶政事務所就能輕易地斷絕親子關係,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台灣,合法斷絕親子關係的途徑十分有限,而且必須符合特定條件。
常見的迷思包括:
(1)單方或雙方同意登報聲明在法律上無效
有些父母與子女因感情不睦,便認為只要單方或雙方同意登報聲明斷絕關係,就能合法終止親子關係。然而,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即使雙方達成共識,也無法透過登報聲明的方式來斷絕親子關係。
(2)出養給他人也只是中止權利義務關係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將子女出養給他人就等同於斷絕親子關係。事實上,出養只是暫時中止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一旦結束收養關係,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法定血親關係就會自動恢復,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回復。
綜上所述,無論是單方或雙方登報聲明,還是將子女出養給他人,都無法真正斷絕親子關係。若想合法終止親子關係,必須透過法律規定的特定途徑,如法院判決或透過收養程序。民眾應謹慎對待親子關係,切勿輕信謠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3. 免除扶養義務的情況
雖然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上侵害負扶養義務者,導致扶養關係難以維持,可以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曾經無正當理由,未盡其對負扶養義務者的扶養義務,也可能構成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此外,若是負扶養義務者因為履行扶養義務,導致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總之,雖然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父母也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兼顧個案的 實際狀況及公平正義。若有類似情形發生,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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