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
李 慧盈 律師
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常見的性騷擾行為有哪些?被上司主管性騷擾怎麼辦?性騷擾會被罰多少?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嗎?性騷擾可以要求賠償嗎?律師教你如何透過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1. 性騷擾是什麼?哪些行為會構成性騷擾?
(1)性騷擾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中,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由法律定義可知,性騷擾的認定不侷限於肢體上的接觸,言語性騷擾也涵蓋在內,包含不當的言語或訊息性暗示、黃色笑話等行為,只要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令人產生不舒適的情緒,就有機會可以成立。
不過,法律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也並非所有令人不舒服的行為就一定會是性騷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相關事證,包括行為的性質、頻率、以及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並非僅憑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認定。
(2)常見的性騷擾行為有哪些?
言語性騷擾
包含不適當的性暗示或黃色笑話、性別歧視言論,或是對於身材、外貌的不尊重評論及對性別特徵的貶低性稱呼皆屬於常見的言語性騷擾。或者是故意探問或分享個人的性隱私、性傾向或性生活細節,也被歸類於言語性騷擾的一種。
肢體性騷擾
如在未經同意情況下對他人進行身體上的接觸,包括襲胸、摸大腿等,或是透過眼神對他人進行性化評估。有時,當受害者拒絕提供性服務時,加害者可能會使用剝奪受害者權益作為報復,這也被視為一種肢體性騷擾。此外,展示具有性暗示的圖片或照片亦屬肢體性騷擾行為。
過度追求
如不斷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或是透過持續的電話或電子郵件來追求對方,也可能被視為一種性騷擾行為。
數位或媒體騷擾
利用各種媒體散播與「性」相關的私密資訊,無論是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傳送有關他人或自己性器官資訊、在網路上討論他人的性偏好、發送關於他人性生活的訊息,或是透過媒體進行言語騷擾之言論,都是數位或媒體性騷擾行為。
2. 職場性騷擾跟校園 性騷擾的定義
職場性騷擾定義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校園性騷擾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由於校園和職場中普遍存在著上下級不對等的關係,使得在這些場所所發生的性騷擾有另外的處理規定,性騷擾之態樣包括「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權勢性騷擾」。例如,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或是職場同事間不當追求、協力廠商對員工之性騷擾行為等,均屬之。
針對校園和職場的性騷擾,法律分別制定了專門的規範和處理機制。在校園中,性騷擾事件的處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並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處理相關事件,從而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權利,並提供受害者必要的支援。而職場性騷擾的處理則會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以防止職場中的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並保障員工在職場中的權利。面 對到性騷擾,需先審視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如均不適用,則回到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3.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1)遇到性騷擾怎麼申訴?
首先,應注意提出申訴之時效:
-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述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依其規定。
- 如果性騷擾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10年者,不得提出。
被害人可以在上述期間內,透過衛生福利部的網站下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填寫,並在填妥後,依據行為人身分之不同,將申訴書提交至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啟動申訴程序。受理申訴單位在收到被害人提出的性騷擾申訴後,必須在七天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畢,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如在程序後,經過調查確認加害人確實有性騷擾行為,相關單位將會對加害人進行 裁罰。
此外,如果被害人對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以在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通知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程序救濟。
(2)性騷擾防治專線
臺灣有許多婦女基金會,透過各種宣導活動,致力於建立社會大眾對性平的正確認知,除了在性騷擾防治和性別平等教育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同時為遭遇性騷擾的民眾提供求助管道。
而政府設立的113婦幼保護專線,也能提供遭受性騷擾或性暴力的受害人諮詢服務。若不幸遇到需要使用的情況時,可以善用這些政府、民間資源,讓加害人受到應有懲罰,為自己爭取權益。
(3)性騷擾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也就是說,此類性騷擾案件需要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主動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司法程序。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若是涉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要視行為人之犯罪態樣而定。
(4)性騷擾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的規定,任何形式的性騷擾行為除了違法外,加害人也需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不僅限於額外的金錢消耗,如因後續心理疾病所產生的治療費等醫療費用賠償,更重要的是,法律也允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除了上述的賠償方式外,如果加害人的性騷擾行為還造成了受害者名譽的損害,受害者也有權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回復名譽」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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