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一屋二賣構成詐欺嗎?律師解析:買方如何自保與求償
黃柏榮 律師
在台灣房地產市場中,一屋二賣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少買方因此受害。這種不動產詐騙行為不僅造成財務損失,更讓人對交易安全失去信心。究竟重複買賣是否構成詐欺?買方該如何自保並尋求法律救濟?本文將深入剖析一屋二賣的定義、法律效力,以及買方面對無良地產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時,可採取的因應措施,包括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主張民事與刑事責任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1. 一屋二賣的定義與法律效力
在房地產交易中,一屋二賣是指賣方在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一位買方的情況下,又將同一房屋出售給第二位買方。這種情況不僅造成買方之間的利益衝突,也涉及賣方的誠信問題,增加了購屋風險。
(1)何謂一屋二賣?
一屋二賣通常發生在以下情境:賣方與第一位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在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賣方又與第二位買方簽訂另一份買賣契約,並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二位買方。此時,第一位買方因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其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2)一屋二賣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層面上,一屋二賣涉及以下幾點:
- 債權相對性:第一位買方只能對賣方主張契約上的權利,無法對第二位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 債權平等性:第一位買方與第二位買方的債權並無優先順序,即使第一位買方先簽訂契約,也不能要求優先移轉房屋所有權。
- 契約效力: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第一位買方與第二位買方分別與賣方簽訂的契約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面對一屋二賣,第一位買方可根據契約條款或民法相關規定,向賣方主張違約求償,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賠償範圍包括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若已支付購屋款項,也可請求返還。然而,第一位買方通常無法對第二位買方主張任何權利,除非證明第二位買方與賣方之間存在惡意通謀。
(1)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在一屋二賣的情況下,由於房屋已經被移轉給善意第三人,買方無法向後來的預售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預售屋的所有權。因此,買方只能向賣方尋求相關的救濟。透過仔細審閱預售屋契約,買方可以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規定,要求賣方在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方。如果賣方違反了這項規定,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買方可以請求賠償的損害包括:
- 已付的仲介費
- 裝潢已付的頭期款
- 所有因為預期會取得預售屋所有權而產生的支出
- 因為沒有取得預售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賣方後來將房屋出售所得的價差,並不在損害賠償的範圍內。此外,買方還可以解除契約,並要求賣家將已經支付的價金退還,且還可要求支付利息。即便解除了買賣契約,買方仍然可以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2)主張民事求償與刑事詐欺
在預售屋一屋二賣的情形下,賣方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如果賣方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施用「詐術」,例如保證一定會交屋、聲稱有交屋能力等,積極傳遞不實資訊,就有可能構成詐欺。因此,除了尋求民事求償外,買方還可以對賣方提告,主張刑事詐欺。
在面對一屋二賣的複雜法律問題時,買方不應該單打獨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以協助買方進行契約審閱,評估賣方的刑事責任,並提供最佳的法律策略,以確保買方的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 。
3. 預防一屋二賣的方法
買方可以透過聲請預告登記來保全自己的權益。根據土地法規定,買方可以在簽訂買賣合約後,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保全賣家將來移轉所有權的請求權。一旦完成預告登記,即使賣家將房屋出售給其他買家,對於先前的買家而言,賣家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履行先前的買賣合約,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先前的買家。
然而,預售屋因為尚未興建完成,沒有所有權,無法適用預告登記制度。為了保障預售屋買家的權益,主管機關規定預售屋買賣合約中必須要有履約保證條款。履約保證確保買家在建商倒閉、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取回已支付的價金。即便發生一屋二賣,因為賣方無法履行原本的合約,買方也可以依照履約保證的內容,要求返還價金和支付違約金。
履約保證的方式有幾種,包括不動產信託、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和公會連帶保證等。買方可以與建商討論,選擇最適合的履約保證方式,以降低一屋二賣的風險,保障自身的權益。透過預告登記和履約保證的雙重保障,買方可以更安心地進行房屋買賣,避免一屋二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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