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申 請破產的條件是什麼?律師解析流程與法律保障
許瓊之 律師
當債務人陷 入財務困境,無法償還債務時,聲請破產可能是一個可行的債務重組方案。透過破產程序,債務人可以獲得法律保障,並尋求債務清償的出路。然而,並非所有人都符合聲請破產的條件。本文將由律師角度,解析聲請破產的要件、流程,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
1. 破產宣告的法定要件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大家都搜尋「申請」破產,但「聲請」破產才是正確用法唷!
在台灣,聲請破產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根據破產法第57條,債務人必須處於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法院才能宣告其破產。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長期無法償還所欠債務,而非僅是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或個人不願意還款等情況。透過破產宣告,債務人可以尋求法律的保障,進行債務協商或資產拍賣等程序,以化解債務危機。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破產宣告的首要條件是債務人處於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這意味著債務人的總資產與收入,無法支付其所欠下的全部債務。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會全面評估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收入等,以判斷其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的要件。一旦法院認定債務人確實無力償債,即可依法宣告其破產,啟動後續的債務管理與清理程序。
2. 如何聲請破產宣告
聲請破產宣告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對於面臨嚴重債務問題的個人或企業而言,可能是一條出路。在此過程中,債務人可以尋求法律保障,進行債務重整,並透過破產管理人的協助,處理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文件。
(1)債權人或債務人皆可聲請
依照破產法第58條規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有權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這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因此個人或公司,不論是借錢給他人的一方,或是欠他人錢的一方,都可以提出聲請。即使在和解程序中,仍然可以進行聲請,但如果法院認為有和解的可能,則可能會駁回聲請。
(2)聲請破產宣告需檢附的資料
在聲請破產宣告時,需要準備並提交以下資料:
- 財產狀況說明書
- 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 債務人清冊
- 債權人清冊
- 有無積欠稅捐、罰款等債務之證明文件
此外,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還需補繳聲請費用。請務必準備齊全,以免聲請時因程序不合法而被法院駁回。
(3)公司負責人聲請破產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當公司資產明顯不足以抵償所負債務時,除了可以依第282條辦理外,董事會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如果代表公司的董事違反此規定,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在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出現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問題時,公司負責人依法具有聲請破產的義務,而不僅僅是權利。
3. 法院裁定破產宣告的標準
在法院受理破產聲請時,會先以職權調查債務人的整體財務狀況,包括信用、財產、勞力技術等等,以綜合認定債務人目前的總財產是否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的目的是用於支付後續破產程序中所衍生的各項管理、變價、分配、審判等所需的支出,也就是財團費用和財團債務。
這些破產程序的支出會優先於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因此,如果債務人的總財產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的所需費用,法院就會以裁定駁回破產聲請。這也是實務上很常見破產聲請被駁回的原因。
另外,依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如果在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的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應該依破產管理人的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這是為了避免破產程序繼續進行而導致更多無法清償的債務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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