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詐害債權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律師教你如何保護自己!
雷皓明 律師
所謂詐害債權,是指債務人在明知債權人可對其強 制執行的情況下,還故意毀損、處分或隱匿財產,意圖妨礙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些詐害行為可能是積極地減少財產,例如無償贈與、以顯不相當的低價出售財產等;也可能是消極地增加債務,如無償承擔他人債務、提供過度保證等。
1. 何謂債權與詐害行為?
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法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交付物品或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現代社會中,債權是維繫經濟活動正常運作的重要基礎。然而,有些不肖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可能會採取詐害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債權可分為不同類型,包括:
- 金錢債權:請求給付一定金額的權利
- 物的給付請求權:要求交付特定物品的權利
- 作為或不作為請求權: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 行為的權利
2. 民事詐害債權的法律構成要件
要構成民事詐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要件。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主觀上存有損害債權的意圖,而客觀要件則是指債務人的行為實際上減損了債權人的受償可能。讓我們進一步探討這兩個要件的具體內容。
(1)主觀要件:債務人的詐害意圖
債務人主觀上存有損害債權的故意,是構成詐害債權行為的關鍵要素之一。這意味著債務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無法清償債務的結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的間接故意,即輕率行為導致債權受損,也 可能構成主觀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人主觀上有詐害債權的意圖,才能成功主張詐害行為的存在。這對債權人來說可能是一個挑戰,因為主觀意圖的證明往往需要間接證據的支持。
(2)客觀要件:債權受損的事實
除了主觀要件外,客觀詐害事實的存在也是構成詐害行為的必要條件。這意味著債務人的行為實際上減損了債權人受償的可能性。
常見的客觀詐害事實包括:
- 積極減少責任財產,如贈與或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資產
- 消極增加債務,如虛構債務或承擔不必要的債務
需要強調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判斷詐害行為的前提。只有在債權人的債權在詐害行為發生前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詐害債權的主張。此外,債權受損與否應就債務人整體財產狀況進行判斷,部分處分財產未必構成詐害行為。
綜上所述,民事詐害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債務人主觀上的詐害意圖和客觀上債權受損的事實。債權人須舉證證明這兩個要件的存在,才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債權人權益。
3. 債權人如何防止詐害債權行為?
面對詐害債權的風險,債權人可採取多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方法包括事前的預防措施和事後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助於降低債權受損的可能性。
(1)事前預防:債權保全措施
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聲請保全程序 ,例如假扣押或假處分。假扣押是對債務人的財產先行扣押,防止其被轉移或隱匿;而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則可禁止債務人為特定行為,如限制其處分或交易特定財產。不過,保全程序須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避免債務人受到不當損害。
(2)事後救濟: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根據民法第244條,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以保護自己的債權。這種訴訟必須在債務人實施詐害行為後的一年內提出,自行為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撤銷權行使的對象除了債務人外,還及於相對人,如受贈人或買受人。一旦法院判決撤銷詐害行為,債權人就可以對詐害行為標的物進行強制執行,如同該財產未曾被讓與一樣。
透過及時採取債權保全措施和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債權人可以有效防範債務人不當移轉資產,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在債權訴訟中的利益。
4. 詐害債權的法律責任與追究
當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惡意脫產、隱匿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債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民事層面,債務人須對債權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彌補因詐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債權人可以透過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
在某些情節嚴重的案件中,例如債務人明知自己已無力清償債務,卻仍然惡意舉債, 其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此時,債權人除了採取民事求償外,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若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故意毀損、處分或隱匿應執行之財產,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面對詐害債權的情況,債權人應當即時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聲請法院進行保全程序,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或是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詐害行為,避免債權實現受到損害。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賦予了債權人運用法律手段對抗詐害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應當勇於行使,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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