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判決違背法令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處理方式
陳宏毅 律師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 ,判決違背法令是個關鍵概念。它直接影響訴訟當事人的權益,以及法院裁判的正當性。判決違背法令指的是法院判決存在嚴重錯誤或違反法律的情況,這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1. 判決違背法令之定義與類型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指的是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法律或不當適用法律的情況。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發生,主要是由於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量刑不當等原因。
(2)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
另一個判決違背法令的類型是判決理由不充分或前後矛盾。根據我國法律,判決必須附有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據和得心證之理由。如果判決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或前後論斷存在矛盾,則可能構成違背法令的情況。
例如,在台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89號判決中,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時,先後有矛盾的論斷。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存在理由矛盾,故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2. 判決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
判決違背法令指的是判決本身不符合法律或裁判程序有瑕疵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判決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如果法院的組織不符合法律,例如合議庭組成不合 法,或是獨任法官審理應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則會導致判決違背法令。這是為了確保審判權的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2)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席或委託合法代理人。若未經合法代理,進行訴訟行為,可能導致判決被撤銷。常見的例子包括:未經授權的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未指派代表人等。這些情況會影響訴訟的正當性,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3)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民事訴訟應該遵循言詞辯論公開原則,讓當事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法官才能根據全辯論意旨做出判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言詞辯論應該公開進行。如果法院未提供當事人言詞辯論的機會,或違反了言詞辯論公開原則,則屬違背法令。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還指出,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等情況,也會導致判決違背法令。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訴訟制度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判決結果的正當性。
3. 上訴第三審之要件與程序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時,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然而,不是所有案件都能上訴至第三審。這需要滿足特定的要件與程序。
(1)上訴利益須高於法定金額
根據民事訴訟法,對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若上訴利益未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則不允許上訴。因此,提起上訴時,必須證明其上訴利益超過法定金額,以獲得最高法院審理。
(2)需具備原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
除了上訴利益的要求,還需具備原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指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在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上有錯誤,或判決理由不充分、矛盾等問題。
(3)提出上訴狀並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
- 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
- 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 繳納裁判費。
上訴狀需詳細說明上訴理由,並附上原判決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據。委任律師能確保權益得到保護,並提供專業協助。同時,繳納裁判費是支持法院審理的費用。
4. 聲明欠缺明確性與審判長闡明義務
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聲明必須具備明確性,以確保案件公正審理。若聲明不夠清晰,可能導致訴訟問題,影響判決。審判長有責任適時闡明當事人的訴求,確保訴訟程序完整。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指出,若聲明不夠清晰,審判長未行使闡明權,可能導致判決違法。這可能導致判決撤銷或更審。因此,審判長的闡明權非常重要,確保訴求得到充分理解。
律師代理案件時,應幫助當事人提出清晰的聲明。同時, 注意審判長是否適當行使闡明權,若有疏失,應及時提出異議或上訴。律師與法官合作,能減少訴訟瑕疵,提升司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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