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2024-09-18

加班費怎麼規定?下班後主管傳訊息我可以報加班嗎?

黃華駿 律師

黃華駿 律師

專業律師
加班的定義

在現代職場中,加班已經成為許多勞工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如何計算加班費,以及加班的合法性和範圍,卻是許多人感到困惑的議題。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問題,本文將深入探討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加班的定義、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並解答常見的相關問題。

1. 加班的定義與法定上限

(1)勞基法中的加班定義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規定,加班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行為。此條款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與休息權,並同時提供雇主在必要時的彈性運用。具體來說,如果雇主因業務需求希望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必須首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則需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方能合法安排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加班時數的法定上限

《勞基法》對於加班的時數設有明確的上限規定。首先,勞工的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而在特定情況下,經過合法程序,雇主可以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但每日的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此外,每月的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的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勞資雙方的需求,確保勞工在加班時仍能獲得充分的保護,同時也為雇主在經營上的靈活性提供保障。

2.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加班費的計算是許多勞工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在不同的工作日和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以下將詳細說明平日加班和假日加班的計算方式。

(1)平日加班費的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平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 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如果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2小時以內,這段時間的加班費按每小時工資的1.34倍計算。
  • 加班時間3至4小時:當加班時間延長至第3和第4小時,加班費應按每小時工資的1.67倍計算。
  • 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加班,這類加班的工資需按每小時工資的兩倍計算。

平日加班費的計算

(2)假日加班費的計算

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依據是否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而有所不同。

  • 例假日加班:在例假日工作的情況通常只限於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例假日加班的前8小時,就算實際上沒有工作到8小時,均應按一天的工資支付;第9至12小時的加班費則按每小時工資的兩倍計算。此外,例假日工作的勞工還應獲得一天的補假。
  • 國定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需要徵得勞工的同意,或因季節性工作需求經過工會同意。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與平日有所不同,前8小時的加班費按一天的工資支付;第9和10小時的加班費按每小時工資的1.34倍計算;第11至12小時則按1.67倍計算。

3. 常見加班問題解答

在實際工作中,關於加班的問題可能會衍生出許多具體的情境。以下將探討三個常見的加班相關問題。

(1)下班後主管傳訊息或打電話算加班嗎?

這是許多現代職場中勞工會遇到的問題。根據《勞基法》,是否構成加班取決於勞工是否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提供了實際的勞務。如果勞工在下班後因主管的要求而實際完成了某些工作任務,那麼這段時間應被視為加班,雇主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舉例來說,如果員工在下班後被要求立即處理某個工作項目,並且在下班時間內完成了該項目,這段時間應計入加班時間。相反,如果僅是接收到與工作相關的訊息或電話,且不需要立即回應或提供勞務,則不應視為加班。

(2)試用期的勞工是否也可以有加班費?

試用期勞工的權益與正式勞工相同,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正處於試用期而剝奪其應得的加班費。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在試用期間不支付加班費,這樣的條款也屬於無效條款,因為它違反了《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勞工在試用期間加班,仍然應該獲得相應的加班費。

(3)自主加班是否應支付加班費?

加班原則上是由雇主根據業務需求來安排,而非勞工自行決定,但仍要視勞動契約或公司的工作規則對此有沒有特別約定,有時候公司會在勞動契約或者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如果要加班需要事前提出申請並經過公司同意才可以加班,稱為「加班申請制」,如果沒有事前提出加班申請,雇主可以不支付勞工「自主加班」的加班費。因此,勞工在進行加班之前,應告知雇主並取得同意,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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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華駿律師具有台灣及澳洲律師執照,擅長涉外業務,主要負責解決外商之在台涉訟案件以及台商跨境糾紛,並擔任多家企業之法律顧問。案件範圍除傳統民刑事訴訟外,亦及於勞動法規、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虛擬貨幣及 Fintech 等多元領域,曾為國內外知名虛擬貨幣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曾協助台灣及大陸大型企業進軍澳洲,及協助國內外大型客戶非訟案件之中英文契約草擬、契約審查,及國內外客戶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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