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拘捕 前置原則是什麼?律師帶你認識合法程序

雷皓明 律師

根據拘捕前置原則,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若要聲請法院羈 押被告,必須以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換句話說,被告必須是透過合法程序被帶到案,這是聲請羈押的前提要件之一。如果被告並非經過合法拘捕,法院將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並立即將被告釋放。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警察濫用職權,同時也保障民眾不受非法拘禁或侵犯人身自由的威脅。
(1)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
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第一個前提,是被告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到案。這意味著執法機關在拘捕被告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例如出示拘捕令狀、告知被告權利等。透過這種方式,可以確保被告的自由權利不受到非法侵犯,並接受適當的司法審查。
(2)不合法拘捕的後果
如果執法機關在拘捕被告時未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導致拘捕行為不合法,那麼即便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性,法院也應駁回聲請。這是因為拘捕前置原則要求法院在審查羈押聲請時,同時考慮拘捕的合法性。不合法的拘捕行為會損害被告的權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此不能作為羈押的基礎。
總之,拘捕前置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的重要機制,它確保了被告在面臨羈押時,能夠獲得合法、公正的對待。透過司法審查,法院能夠防止執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給予被告適當的法律保護。
2. 拘捕前置原則的法律依據
拘捕前置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原則,其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和公平審判權。這一原則的法律依據可以追溯到憲法第8條第2項,該項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拘捕的被告不得審問。這意味著,除非被告已經依法被拘捕,否則不能對其進行訊問。 在刑事訴訟法中,第93條第2項和第228條第4項對拘捕前置原則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這些條文分別針對被告經拘提、逮捕或自行到案等不同情況,明確了檢察官 聲請羈押的程序和時限。
(1)被告經拘提或逮補到案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被告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檢察官如果要聲請羈押,必須在24小時內提出聲請。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偵查機關恣意羈押被告,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同時,它也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司法機關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要慎重考慮證據是否充分。
(2)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情況
對於非經拘捕到案的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檢察官必須在訊問後24小時內聲請羈押。這一規定同樣體現了拘捕前置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偵查機關在拘捕被告之前,先行傳喚或等待其自首、自行到場,給予被告充分的防禦權。
總之,拘捕前置原則通過對偵查權的司法審查控制,有效防止了恣意羈押侵害被告人身自由的情況發生。它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保障被告權利、貫徹無罪推定精神的重要制度設計。
3. 拘捕前置原則在實務上的難題
雖然拘捕前置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確保被告的合法權利,但在實務運作上仍面臨一些挑戰。例如,當被告自首到警察局時,警察並無聲押權,必須先將被告解送至檢察官,再由檢察官聲請拘捕。然而,警察依法不得解送未經拘捕的被告,這就形成了兩難的局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實務上警方往往會透過取得被告同意的方式來進行解送。但這種作法仍有遊走法律邊緣的疑慮,因為 即使獲得被告同意,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的正當性仍有待商榷。這凸顯了現行法規在適當法律程序方面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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