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7
強制執行扣薪聲明異議狀如何寫?範本+寫法教學!
雷皓明 律師
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時,債務人的薪資收入可能會受到影響。然而,如果債務人需要扶養親屬,或扣薪後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可以向法院提出聲 明異議。本文將詳細介紹強制執行扣薪聲明異議狀如何寫,包括民事強制執行法規定、異議程序期限、應載明的異議理由、債權人應備文件,以及司法院提供的訴訟文書撰寫範本。
1.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法令依據與範圍
在台灣,法院執行債務人金錢債權時,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進行扣押命令,其中以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最為常見。然而,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法律對於扣押範圍比例有所限制,並要求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1)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及第115-1條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明確規定,當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時,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而在第115-1條第1項中,更進一步說明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 債權之強制執行,其效力及於扣押後增加之給付。
(2)原則上扣薪範圍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3項規定,自然人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債權及以維持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給付債權,其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三分之一。換言之,法院執行扣薪時,原則上不能扣光,應保留債務人至少三分之二的薪資,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
(3)例外不得強制執行扣薪的情形
儘管如此,仍有幾種情形是不得進行強制執行扣薪的,包括:
-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同條第2項則指出,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為強制執行。
此外,法院在斟酌債務人生活狀況時,若認為扣押三分之一薪資有失公平,得不受扣押比例限制,但仍應依第122條第3、4項規定,按衛福部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預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必要生活費用。
2. 強制執行扣薪聲明異議狀如何寫
在面臨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如果扣薪影響到你的生計,導致必要生活費不足,你可以向法院聲明異 議。撰寫異議狀時,需要注意闡述異議事由、遵循正確格式,並準備相關證物及文件,以利法院審理。
(1)異議理由闡述重點
在異議狀中,你應當具體說明因扣薪而生活困難的事由,例如:
- 家中有急難情況,處境堪憐。
- 每月薪資在扣除執行金額後所剩無幾,已不足以維持自己及親屬的必要生活。
-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規定,計算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必要生活費數額,證明目前薪資確實不足。
- 如果與他人共同扶養子女,應說明依法應負擔的法定扶養比例。
(2)異議狀撰寫格式與範例
司法院提供了強制扣薪聲明異議狀的範本,你可以參考並依實際情況修改替換相關資訊。
異議狀的主要內容包括:
- 案由、案號、執行命令字號。
- 異議聲請人的姓名及住所。
- 異議事由,須扼要說明並引用法條依據。
- 證物名稱及件數。
- 日期、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狀書開頭應寫明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末尾則載明證物名稱,如戶籍謄本等,註明件數,再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3)必要證物及文件準備
為了讓法院充分了解你目前的收入及扣薪情形,你可以準備以下證物及文件,併同異議狀提交:
- 近期的薪資所得證明,或薪資遭扣押的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證明共同生活及法定扶養親屬資訊。
- 若需證明負擔扶養義務比例,可檢附子女數、撫育情形的相關資料。
準備好異議狀及證物後,你可以選擇郵寄存證或現場遞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並於寄出後向書記官確認法院是否收到文件,以利後續程序進行。
3. 聲明異議後的程序與注意事項
在提出扣薪聲明異議狀後,債務人應留意法院的異議函送達時間點。若未及時收到,可以電話詢問書記官或透過公文系統查詢。一般而言,法院會在收到異議狀的一個月內做出裁定,這是法院裁定期限。如果超過一個月仍無裁定結果,也可以去電執行處書記官了解案件進度。
在聲明異議的過程中,債務人應妥善保存所有的免責保留文件,例如法院裁定書、郵寄存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日後舉證時使用。若在法院裁定前,債務人的生活狀況有所變動,或是扣押命令的內容有誤,可以再次提出追加減少聲明的狀紙,修正相關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內容,可能會有所爭執,並再次聲請執行扣薪命令。因此債務人在聲明異議後,仍應提高警覺,慎防債權人的後續追討行動。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或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找相關判決先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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