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
釣魚執法 是什麼?合法嗎?律師解析重要法律觀點
雷皓明 律師
警方為了破獲販毒集團,可能會假扮買家與毒販接觸,在犯罪發生的那一刻當場逮捕算是釣魚執法嗎?執法人員運用釣魚執法手段破獲犯罪是否合法?讓我們聽聽律師如何從法律角度解析這個重要議題。
1. 釣魚執法與陷害教唆的區別
釣魚執法和陷害教唆是兩種不同的執法手段,在實務上常常容易混淆。為了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執法機關必須清楚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以避免侵犯民眾權益、遭質疑濫權。以下就釣魚執法與陷害教唆的定義、特點及兩者在犯罪意圖上的差異進行分析比較。
(1)釣魚執法的定義與特點
所謂釣魚執法,是指執法人員針對原已具有犯罪意圖或已實施犯罪行為的嫌疑人,透過偽裝身分、營造特定情境等方式,引誘嫌疑人暴露其犯罪事證,進而予以逮捕、起訴的偵查方法。
釣魚執法的特點包括:
- 對象為已涉嫌特定犯罪或具犯罪傾向之人
- 目的在蒐集犯罪證據,非製造 犯罪
- 執法人員於過程中扮演較被動的角色,僅提供犯罪機會
(2)陷害教唆的定義與特點
相對於釣魚執法,陷害教唆則是指執法人員以不當手段誘使原本無犯罪意圖的民眾產生犯罪念頭,並進一步實施犯行。其特點為:
- 對象通常為守法良民,欠缺犯罪動機
- 執法者主動慫恿、威脅利誘,直接導致犯罪發生
- 侵害人民的意思自主,破壞自由意志
(3)兩者在犯嫌主觀犯意上的差異
綜上所述,釣魚執法與陷害教唆最關鍵的區別在於行為對象主觀上是否原已存有犯罪意圖。換言之,釣魚執法所針對的是具備犯罪故意,甚至已著手實施犯罪的人,執法機關不過是利用某些手段誘使其「露出馬腳」;陷害教唆的對象則原本不具犯罪意圖,純粹是在執法人員一手策畫下,才萌生犯罪念頭並付諸行動。兩相比較,釣魚執法堪稱是查緝犯罪的一種策略與技巧,在刑事政策上多被肯認其合法性與必要性;反觀陷害教唆因涉及教唆、煽動犯罪,已逾越執法應有之分際,在法理上難以正當化其手段。
2. 釣魚執法的合法性探討
釣魚執法作為一種偵查犯罪的策略,在實務運作上引發諸多合法性的討論。究竟釣魚執法是否侵犯了人民的基本人權?又對於維護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透過釣魚執法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下將逐一探討釣魚執法合法性的各個面向。
(1)釣魚執法是否違反基本人權
批評釣魚執法的主要論點之一,即在於質疑此種偵查方式是否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釣魚執法的本質乃在於透過隱匿警察身分、佯裝一般民眾的方式接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進而蒐集犯罪證據,此種偵查策略並未對嫌疑人施以強制力,亦未侵入其私人領域,僅係在自由意志的狀態下引誘犯罪的發生。因此,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釣魚執法並不當然違反基本人權的保障。
(2)釣魚執法對公共利益維護的必要性
支持釣魚執法的理由之一,即在於此種偵查策略對打擊特定犯罪類型具有實質上的必要性。部分犯罪行為因其隱密性,在蒐證上本就面臨困難,如毒品交易、色情犯罪等,倘若欠缺釣魚執法的運用,勢必影響犯罪偵防的有效性,進而減損公共利益的維護。因此,在特定領域中,釣魚執法對犯罪偵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3)釣魚執法所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釣魚執法的另一爭議點在於透過誘導方式所取得的犯罪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以作為定罪的基礎。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非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然釣魚執法所獲取的資料,其取得過程如未違反令狀主義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依目前通說及實務見解,透過釣魚方式所蒐集的證據資料,原則上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3. 警察機關運用釣魚執法的注意事項
近年來,網路詐欺案件層出不窮,為有效打擊犯罪,警察機關常以釣魚執法的偵查技巧來偵辦案件。然而,釣魚執法雖然是一種有效的犯罪偵查方式,但在執行過程中仍應注意是否有過度侵害人權之虞。警察在行使釣魚執法時,應審慎評估所採取的手段與方法是否正當合法,避免引發民眾質疑。
總之,警察機關運用釣魚執法打擊犯罪,純屬偵辦案件的技巧與方法,只要能夠遵循法治規範,符合比例原則,相信必能在有效打擊犯罪與維護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透過適當運用釣魚執法,定能強化犯罪偵防效能,維護社會治安,讓民眾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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