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4-12-06

限制住居就不能出門了嗎?律師 3 分鐘幫你釐清!

鄭堯駿 律師

鄭堯駿 律師

專業律師
什麼是限制住居?

什麼是限制住居?你知道在法律上這代表什麼含意嗎?還有羈押、具保、責付這些名詞,與限制住居之間又有什麼差別?若被限制住居,是否還能自由外出?而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間的區別,對你的生活有何影響?今天讓專業律師來為你深度解析限制住居背後的真相,帶你一步步理解這些重要規範,徹底解開心中的疑惑!

1. 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住居?這些關鍵事項一定要知道!

(1)限制住居的法律意涵是什麼?

限制住居,是法官為避免被告或嫌疑人逃逸所採取的限制措施之一。法律上,這種措施可以分為「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4種。這些措施中,羈押最為人熟知,而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則是較溫和的選項,尤其是限制住居,算是最輕微的管控手段。

在探討限制住居前,我們先來了解何謂羈押:

羈押並非定罪判決,而是暫時限制被告自由,以防止其逃逸、干預證人或證據,甚至預防其再次犯罪。在案件偵查或審理期間,檢察官與法官常會因需耗時調查而採取羈押措施,將被告關押在看守所,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重罪嫌疑時,法官可下令羈押,保障案件偵辦不受干擾:

  • 有充分事實認為被告有逃逸的高度可能性
  • 有充分事實認為被告可能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勾結
  • 涉案罪行嚴重,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重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合理推測其可能逃逸或串滅證干預案件。

由此可見,只有在涉及重罪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羈押,畢竟這是一項會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法官與檢察官在採取羈押前,必須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僅在無其他替代方案時才會做出此決定。

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若被告雖符合羈押條件,但無羈押的實際必要性,法官可選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措施,以減少對人身自由的過度侵害。

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差別在哪?

  • 具保:也就是「交保」。若無羈押必要,被告需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不會逃逸或缺席審訊,否則將喪失保證金。
  • 責付:指將被告交由指定人士(如家屬、朋友或律師)負責看管,確保被告在被傳喚時按時出庭。
  • 限制住居:要求被告留在指定住所,並定期向警方報到,確保被告隨時能收到傳喚或通知,這是一種追蹤機制,而非完全剝奪行動自由。

為了減少羈押的頻率,立法院於2019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多項「防逃」措施,如電子腳鐐、交付護照等,讓法官與檢察官有更多選擇。這些新的替代措施,目的是在保障案件順利進行的同時,減少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侵害。

(2)限制住居的規範有哪些?你不能不知的關鍵要點!

當被限制住居時,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要求被告或嫌疑人遵守一系列嚴格規定,以確保其行動受到監控。以下是這些規範,了解一下,免得一不小心就踩到地雷!

  • 定期報到
    被告可能需要在每天或每週固定的時間,前往法院、檢察署、警局或派出所報到,以確保其行蹤受到掌控。

  • 夜間留宿規定
    要求在指定時間(通常是夜晚)返回住居地,不得隨意外出,形成「宵禁式管理」的壓力,讓每晚都在可控範圍內。

  • 隨時可聯繫手機
    提供一個24小時不關機的手機號碼,隨時接聽法院、檢察署或警方的來電查核,不接聽可能會被視為違規!

  • 車輛登記
    要求提交日常使用的車牌號碼,以便掌握其移動軌跡,限制了行駛的隱私與自由。

  • 跨縣市限制
    如果需要前往其他縣市,必須提前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許可,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限制住居的人員的行動受到監控,隨時掌握其行蹤,達到防止逃逸的效果。對於那些被「限制住居」的人來說,這一套規則就像隱形手銬,隨時牽制著你的行動自由。

(3)限制住居有時間限制嗎?

關於「限制住居」,到底有沒有期限?這問題其實比你想像的還要複雜!根據現行法律,限制住居並沒有設定確切的期限,也就是說,從你被下達限制住居的那一刻起,你的「自由」就像掛在半空中,沒有明確的時間表告訴你什麼時候可以解除。

通常情況下,限制住居得等到檢察官完成偵查、法官作出最終判決,才有可能解除。換句話說,只要案件還在偵查或審理中,被限制住居的狀態就有可能繼續維持。想要查詢這個限制何時會結束?抱歉,法律上並無查詢期限的機制。

不過,也不是完全無路可走!如果你認為限制住居已經不再必要,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挑戰這項處分。例如,你可以針對限制住居提起抗告,或者聲請變更或解除,尋求更有利的安排。然而,這些程序需要合理的理由,並不保證一定成功,最終仍須經法官審查後決定。

總之,限制住居的期限像是一個無形的「時間鎖」,看似輕微的限制,卻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影響你的生活。對於被限制住居的人來說,這個「自由之鎖」到底何時解開,恐怕只能靜待偵查、判決完成,或在合法依據下提出抗告來爭取更好的結果。 限制住居有時間限制嗎?

(4)被限制住居時剛好需要搬家怎麼辦?

被限制住居,還能搬家嗎?如果因為工作、學業、經濟等因素,的確需要更換住處,限制住居的「鎖」其實並非牢不可破!地檢署與法院對於限制住居的本意並不是剝奪居住自由,而是為了確保被告能按時出庭,並防止逃亡風險。因此,在特定條件下,被限制住居的人還是有機會換住處的。

首先,需要準備一套完整的申請文件。例如,若房東不再續租,需提供租賃合約終止的證明;若有新住處,也要檢附新的租賃合約或房產證明等。拿到相關資料後,可向地檢署陳報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變更聲請。

當法院收到變更聲請,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只要搬家申請與原限制住居的意旨不相違背,且已檢附充分的證明文件,通常會給予批准。也就是說,只要有合理的原因和完整的證明,搬家仍然可能獲准。

因此,限制住居並不等於被「鎖」死在一個地址,只要符合規範、程序齊備,居住地還是可以做調整的。

2. 限制住居還可以出國嗎?關鍵在於「限制出境」!

(1)關於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關於限制出境與限制出海,這可不是簡單的「限制住居」而已!過去這些措施常被視為限制住居的一部分,沒在法律上單獨說明,但隨著社會對行動自由的需求提升,這些限制也逐漸被視為更為嚴格的「行動禁錮」。因此,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修法,新增了專門針對限制出境和限制出海的規定,讓這項措施變得更加明確、嚴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2條的規定,如果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並且符合以下3種情況之一,檢察官或法官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對其實施限制出境或出海:

無固定住所

如果被告沒有穩定的住居所,就存在潛逃風險,自然難以追蹤行蹤,限制出境、出海成了必然選項。

有逃亡之虞

當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告可能會逃亡時,限制出境是防止其脫離司法掌控的有效方式。

可能湮滅證據或串供

如果被告可能會銷毀證據、偽造或竄改證據,甚至與共犯、證人勾串,法院可以直接限制出境出海,避免妨礙司法調查。

這些新增的條件是獨立的強制處分,像是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與刑事案件中的「限制住居」有著不同的功能。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出境甚至會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用來減少對個人自由的過度侵害。

(2)限制出境會收到通知嗎?

被限制出境、出海會收到通知嗎?答案不僅是「會」,而且還有2種不同的通知方式!這次修法為限制出境、出海增添了兩種類型的處分:獨立的強制處分和羈押的替代處分,而這2種處分的通知方式也不盡相同,接下來讓我們一探究竟。

  1. 獨立的強制處分:先行限制,再通知!

如果你被獨立的強制處分限制了出境,別驚訝,因為檢察官或法官有6個月的緩衝期才需正式通知你!這6個月的延遲通知讓檢方有「偵查潛水期」,避免被告提前察覺並有所行動。然而,若是限制後檢方已經當庭問詢被告,或被告已知曉此情況,這時應立即通知並提供書面文件,以便被告能針對限制提起司法救濟。

此外,若被告自行發現自己出不了境(比如在機場被攔下),他有權請求書面證明,以便進行後續司法救濟。因此,限制通知的遞交時間依情況而定,讓司法和偵查取得微妙平衡。

  1. 羈押的替代處分:當庭告知,立即書面通知!

若是羈押的替代處分,則不同於獨立的強制處分。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若認為無羈押必要,但有羈押理由,將會當庭改為限制出境、出海,並立即以書面通知。這表示,對於羈押的替代處分,被告會當場知情,沒有6個月的緩衝時間。

因此,不論是哪種情況,都有明確的通知機制,以保障被告在適當時機獲知並進行救濟,讓你對限制處分有清晰的認知。面對行動自由的限制,了解這些細節,才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權利!

(3)怎麼查詢自己有沒有被限制出境?

如何查詢自己是否被限制出境?方法很簡單,您可以透過移民署官方網站進行線上查詢,或直接前往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線上查詢需要有讀卡機並安裝必要驅動程式;現場申請則需填寫「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申請書」,並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可不是小事,對於被告來說,這兩道「無形的鎖」比限制住居更為嚴厲,從天空到海洋都徹底封鎖,讓被告的每一步都必須置於司法的監控之下。

(4)限制出境、出海會被「禁」多久?

在台灣,限制出境及出海的期限可不是隨便一鎖就沒完沒了!刑事訴訟法對此有相當嚴謹的規範,不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限制時長與延長次數都有具體的上限,讓你清楚了解「禁令」究竟能持續多久!

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對被告的出境和出海限制最多僅能達到8個月!如果案件複雜需延長限制,檢察官必須在原期限屆滿前20天內提交書面申請,並詳述延長的具體理由,向法院提出請求。延長最多可申請兩次,但每次的延長期間也有限制——首次延長不得超過4個月,第二次僅能延長2個月。這樣一來,即便是案件進展緩慢,出境限制最多也僅限於14個月。

審判階段

進入審判階段後,法院每次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長也不得超過8個月。雖然延長次數不受具體限制,但累計上限是明確的。若涉案罪名最重刑期為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累計時限最多為5年;若刑期超過10年,限制時長累計不得超過10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在審判期間逃逸,逃亡的日子不計入累計時限,意味著逃得越久,被限制的時間也可能被延長得越長。

此外,法院在每次考慮延長限制時,都必須給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確保被告的意見被充分聆聽。

所以,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的限制決定,都有嚴格的時限規範,不可能無限期擴張。了解這些法律規範,可以幫助你掌握「自由鎖」的時間框架,讓你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知。

(5)不是刑事被告也會被限制出境嗎?

即便你並非刑案在身,仍可能因為一些行政原因被「禁足」出國!以下是一些你不可不知的限制出境原因:

  1. 欠稅問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欠繳稅款的民眾可能被限制出境,這是一種行政處分,不管你有沒有涉及刑事案件,只要稅款沒清償,出國可能成為遙不可及的夢想!

  2. 兵役義務
    若有兵役在身,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與第21條的規定,出國權利可能被「暫停」。無論你是否有其他案件在身,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可能無法自由出境。

  3. 欠繳罰鍰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中也有規範,若有行政罰鍰未繳清,出境之門可能對你關閉。這包括各種行政罰鍰,不論數額大小,都可能讓你被限制出國。

  4. 關稅義務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若因進出口貨物而產生關稅糾紛未解決,該出境限制同樣適用。想出國卻欠下海關稅款?恐怕走不了!

這些限制並非刑事訴訟產生的結果,而是因為兵役、欠稅、罰鍰等行政因素,讓你在法律框架下無法出國。所以,出國前檢查一下是否還有未解的行政義務,才能確保你的行動自由不受限!

3.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怎麼解除?快速解鎖自由的關鍵步驟!

當被告遭遇「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真的無計可施嗎?其實,有些法律救濟途徑能幫助你爭取更大的行動自由,看看這些關鍵步驟,或許正是你需要的「解鎖指南」!

偵查階段:解除限制的第一步

如果你正處於偵查階段,且不滿意檢察官對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的處分,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直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一步驟相當於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該限制處分已不具必要性,讓自己有機會擺脫行動限制的枷鎖。

審判階段:不服判決,抗告爭取更大自由

進入審判階段後,假使對法院的限制裁定或延長限制的決定感到不滿,被告本人、被告之辯護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這就意味著,即使法院已作出延長限制的裁定,也並非無法挑戰。透過抗告程序,有機會重新審視限制的必要性,進一步爭取行動上的自由。

無論在偵查或審判階段,這些救濟途徑都是被告為自己爭取更大自由的合法權利。了解這些法律途徑,你才不會在遭遇行動限制時感到無助!

以上是關於限制住居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限制住居等還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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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堯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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