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醫療糾紛處理全攻略:律師教你蒐證和提告必備知識!

陳怡榮 律師

醫療糾紛的定義是什麼?醫生有哪些法律責任?遇到醫療過失要怎麼申訴?醫療疏失的提告跟追訴期限是多久?在台灣,醫療糾紛案例日益增多,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解釋醫療疏失鑑定的細節,並告訴您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注意事項。
1. 醫療糾紛定義是什麼?醫生疏失是否要承擔責任?
依衛生福利部醫藥司的統計數據顯示,於2019年至2021年間,台灣的醫事鑑定案件年均約有330件,而全國的醫療糾紛調解案件年均約達608件。
醫療糾紛的成因多元,可分為假性與真性兩類。假性糾紛常見於溝通障礙、醫師態度問題、或醫病雙方認知差異等情況。真性醫療糾紛則涉及診療錯誤、診斷延誤、手術失誤、轉診不當、投藥錯誤等醫療操作問題。
(1)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可分為廣義的醫療糾紛以及狹義的醫療糾紛:
廣義的醫療糾紛
指醫療消費者與醫療提供者之間的一切爭執,泛指醫病間一切爭執。包含了醫療費用之爭議、醫療態度爭議及醫療傷害爭議等。
狹義的醫療糾紛
指醫病之間因為醫療傷害所生責任歸屬之爭執。
(2)醫療疏失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實際上,醫師若有醫療疏失行為,在醫療糾紛中便可能會涉及法律責任,而兩個主要方面即: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醫療疏失的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醫生可能因醫療疏失導致病患不同程度的損害,面臨「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指控。
根據刑法第284條的規定,若醫生的行為構成過失傷害,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10萬元的罰金。若病患因此受到重傷,則可能觸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30萬元的罰金。
在病患因醫療行為疏失而死亡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醫生可能會被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50萬元的罰金。
醫療疏失的民事責任
在民事方面,醫生與病患之間進行醫療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包括「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當醫生在執行醫療行為時存在疏失,導致病人身心受損,民眾可以根據民法對醫生或醫 院請求民事賠償,請求之方式及類型如下:
- 依據與醫院的醫療契約請求履行
- 依據民法第184條要求醫生支付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
- 依據民法第188條或第224條要求醫院承擔連帶責任
- 依據民法第193條和第195條要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失
目前,許多醫療糾紛案件以「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的形式進行訴訟。這主要是因為傳統上認為檢察官可以負責蒐集證據,減輕病患方的舉證負擔,且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還可節省第一審的裁判費用。
然而實際上醫師因疏失而被判刑的情況相對罕見,現行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的案件約僅有10%-15%,而其中民事的部分,僅有15%是病方勝訴,刑事部分僅有10%會起訴醫師,縱使起訴了,一審判醫師有罪的比例只有25%,實際上絕大部分的案件,都在進入訴訟前和解、調解完畢(數據引自醫療紛爭處理資源手冊)。
2.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2024年1月1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正式施行,根據這項新法規定,未來所有的民事或刑事的醫療爭議案件,都應優先進行醫療爭議調解,而為促進更有效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制定了一系列調解程序。這些程序旨在提供一個更透明、更公正的解決機制,避免過去因缺乏溝通和過度依賴刑事責任逼迫醫師的問題。
以下是醫療糾紛的調解新制的重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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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醫療爭議調解會
各地方政府應成立醫療爭 議調解會,以協調和解決醫療爭議。 -
訴訟前先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之前,醫療糾紛案件應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未依規定申請調解就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會直接將案件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此外,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若調解達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調解不成立,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起訴,或是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隔日起六個月內未起訴,亦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
專業的調解委員及醫療爭議評析
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21條第二項規定,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或就醫療爭議之爭點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根據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之,最終於審查完畢後,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
保密和隱私保護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過程將保密。調解委員和工作人員不能洩露在職務執行中獲得的秘密。此外,當事人的陳述、讓步或調解結果不得在其他案件中援引或洩露,除非有當事人同意。 -
強化當事人參與義務
被通知的當事人應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加調解,並可推薦1至3人列席協助。醫療機構必須派出具有決策權的代表參與,且不得妨礙調解過程。 -
允許調取病歷資料
為了調解的需要,地方政 府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 -
專業人員參與
為了提升調解的專業水準,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之;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且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亦可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透過第三方專業醫療單位獲得醫學領域專業知識或諮商意見。 -
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
一旦調解獲法院核定,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不得再次起訴或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在偵查階段或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達成調解,並記錄在調解書上,則視為告訴或自訴撤回。
這套程序的設計旨在強化醫療爭議的溝通與處理,提供一個更公正、透明且專業的解決機制,並減少無謂的訴訟與對抗。這樣的制度改革有助於提高醫療質量,並保護患者的權益。
(1)醫療糾紛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不論最終是否訴諸法律程序,收集兩種證據類型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和「物證」。這些資料可包括:
人證
例如醫院的護士、醫生、社工、看護或同病房的病患等親眼目睹事件的人。家屬可在診間進行錄音、錄影或拍照作為證據,但需注意不侵犯隱私權和遵守法律規範。
物證
- 文字資料:如全本病歷(其中即應包含護理紀錄、手術紀錄、各項檢查報告等)等。
- 健保醫療紀錄:涵蓋住院、門診或急診的詳細資訊,如時間、醫療項目和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