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4-05-02

貪污治罪條例不只規範公務員?律師帶你看貪污罪構成要件!

陳怡榮 律師

陳怡榮 律師

專業律師
構成貪污罪的成立要件包含哪些?

貪污罪有什麼構成要件?公務員貪污的刑責有多重?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貪汙罪嗎?此外,賄賂罪、收賄罪、行賄罪與圖利罪是否也算是貪污罪?讓刑事律師帶你深入了解,並透過具體的貪污判決讓你一次搞懂貪污罪!

1. 貪污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1)構成貪污罪的成立要件包含哪些?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最常見的第4條到第6-1條主要針對公務員的貪污行為,以下以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為例:

  1. 公務員的角色 圖利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務員,也就是該行為由公務員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不是公務員也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將在後面詳細解釋。

  2. 明知而故意 貪污罪只針對故意行為。若沒有故意賄賂或圖利,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公務員出於機構利益進行決策,即便有違約但選擇不解除,不視為有圖利意圖。公務員因工作疏忽造成他人不法利益,如稽查員失誤導致無法處罰,這是行政責任範疇,不構成故意圖利。

  3. 違反法律 司法實踐中,圖利與便民的區別在於是否違法。違反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等。僅違反內部行政規則或不具規範效果的法律,如訓示規定,不構成貪污。

  4. 獲得好處(圖利結果) 圖利罪為結果犯,必須有圖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公務員違法但無人獲利,則不成立圖利罪。 不法利益指增加經濟價值的利益,無論形式或性質,應能轉換為財產利益並可計算其價值,如免債、擔保、授權。

(2)公務員貪汙的刑責多重?追訴期多長?

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中的貪污罪都採取非告訴乃論的原則,這意味著這些罪行無需被害人提告即可由司法機關主動追訴。不同類型的貪污罪根據犯罪的嚴重性有不同的法定刑期,其追訴期也因此而異。

例如,重大貪污行為如收賄、利用職務勒索或參與舞弊等,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之下,較輕微的犯罪行為,如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則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追訴權因下列貪污罪追訴期內未起訴而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3)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還能當公務員嗎?

當公務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時,不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將面臨嚴重的職業後果。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任何被判定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的公務員就應被免職。此外,有貪污治罪條例犯罪記錄的人將無法參加公職考試,這意味著在公家機關的職業生涯被終結。

2. 只有公務員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嗎?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於哪些人?

(1)一般民眾也有可能被依貪污罪治罪!

儘管刑法對瀆職罪有專門章節,貪污行為主要依據「貪污治罪條例」進行處罰。該條例旨在規範政府官員的清廉性,以維護公共部門的正直。根據這一原則,只有公務員涉及貪污或相關行為時,才受到條例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普通民眾不是公務員,若他們參與了與公務員的貪污行為,也可能根據該條例受到懲罰

刑法規定,在涉及特定身分或關係的犯罪行為中,即使沒有這些特定身分或關係,共犯、教唆或協助者仍可被當作主犯或共犯起訴和審判,但判決時可能會考慮減輕刑罰。

(2)幫政府做事都有可能被視為公務員!

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未明確定義「公務員」,因此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的定義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分公務員(直接服務於公家機關人員) 指直接受雇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機關,且具有法定職權的人員。

  2. 授權公務員(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權限人員) 這類人員並非直接受雇於公家機關,而是因法令規定,被賦予處理公共事務的權限。他們負責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事務,例如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的採購工作。

  3. 委託公務員(受公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人員) 這些人員可能不直接在公家機關工作,但因為受到公家機關的法律委託,負責與委託機關相關的公共事務,這些事務具有公權力性質。例如汽機車排氣檢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私立學校的學生錄取和學籍確認等。

此定義確保所有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共事務並具有公權力性質的人員,不論是直接在公家機關工作或是受其授權、委託,均被視為公務員,且受貪污治罪條例監管。

3. 哪些行為會被視為貪汙?行賄圖利也都是貪污嗎?

在貪污罪中,常見的包括賄賂、圖利和濫用職權,我們將逐一介紹這些罪行。

(1)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在2001年,刑法第131條和貪污治罪條第6條的修正案通過,對圖利罪的定義進行了重大更改,增設了新的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其修正為結果犯,同時取消了未遂犯的處罰。這意味著,只有當圖利的結果實際發生時,才會構成罪行,而僅有的未遂行為不再被認定為犯罪。

根據這次修法,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故意圖利 必須證明涉案公務員有意圖進行圖利行為,意味著他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或提供利益,而非無意識或偶發的。

  2. 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公務員的圖利行為可以旨在獲得個人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他人謀利。這擴展了圖利罪的範圍,涵蓋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

  3. 行為違背法令 公務員的行為必須違反現行法律或命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等。即使公務員從行為中獲利,但如果該行為在法律範圍內,則不構成圖利罪。

  4. 利益必須非法 公務員所獲或提供的利益必須是非法的。合法利益,如因錯誤支付的合法薪水或獎金,不構成圖利罪。

這意味著,圖利罪的認定不再僅限於公務員的行為本身,而是涉及一系列更廣泛的因素,包括行為的合法性和所涉及利益的性質。

(2)收賄罪的構成要件

收賄罪在法律上分為三個行為階段:「要求」、「期約」和「收受賄賂」。

  1. 要求階段
  • 定義:公務員向個人或機構單方面要求不正當利益。
  • 形式:要求可能不明確,可以是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
  • 對方反應:無論對方是否知情、同意或答應,單純的要求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收賄罪。
  1. 期約階段
  • 定義:指賄賂提供者與公務員達成關於賄賂的共識或協議。
  • 實際交付:即使雙方還未真正交付賄賂,僅是達成協議亦可構成罪行。
  1.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階段
  • 收受:公務員實際上已經接收或接受賄賂。
  • 賄賂定義:通常指金錢或其他可用金錢估值的物品。
  • 其他不正利益:包括任何形式的利益,滿足需求或欲望,無論是有形或無形,如免除債務或提供特殊待遇。
  • 對價關係:必須存在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與所要求利益之間的明確交換關係,即利益是針對公務員的某個特定職務行為提供的。

總的來說,收賄罪的界定在於公務員的行為是否涉及要求、期約、或實際收受賄賂,並且這些行為是否涉及不正當的利益交換。

(3)行賄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行賄罪針對的是與收賄罪相對的人物,可細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類:

違背職務行賄罪

定義:行賄者提供賄賂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期望公務員因此而從事違法的行為或不作為,即不合法的行為。兩者之間必須存在對價關係。 例子:比如一家酒店的老闆給警察紅包,以期他們忽略對酒店的檢查。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定義:此行賄行為的目的不在於促使公務員違反職務或法律,而是希望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執行本就有權做的事,通常是為了獲得某種便利或優惠,屬於合法行為。同樣需要具備對價關係。 例子:一家藥品公司希望其產品能夠順利通過檢查,因此宴請負責檢查的相關人員,即便該產品本來就能通過檢查。

這兩種行賄罪的共同點在於,都涉及對公務員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提供,以及在行賄者與公務員之間存在的對價關係。不同之處在於公務員的行為是否違反其職責或法律。

(4)竊取或侵占(非)公用或(非)公有器材、財物罪

  1. 行為主體:這種罪行專指公務員。
  2. 行為模式:
  • 竊取:公務員未獲同意或違反物主意願,取走他人所有、由他人保管的物品。
  • 侵占: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保管或持有權,將他人的物品非法變為己有。
  1. 行為客體:包括公用、公有或非公用公有的器材或財物。
  • 公用器材或財物:供公務使用,不必是公有。
  • 公有器材或財物:屬於公家所有。
  • 非公用公有器材或財物:私有但由公務員職務上持有。

例子:市政府職員將辦公室裡的影印紙拿回家使用。

(5)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 定義: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地位或資源,透過欺騙或其他不當手段誘使他人交付財物。

例子:公股銀行職員將存戶的現金私吞,而在記帳時偽裝成已存入。

4. 貪污罪判多重?律師帶你看貪污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謊稱有關臺南經發局轄下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可利用局長之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給指定之公司承攬,收取廠商提供的180萬,並接受性招待;另外還於購屋時和建商共謀超貸以取得折讓款400萬,且為了隱匿該筆收入,將犯罪所得存至他人帳戶。 法院判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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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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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恆法律事務所

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多年,從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先後承辦過各類民刑案件,在民事方面,承辦過重大公共工程履約糾紛事件、競業禁止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一般侵權、民事履約事件。 刑事方面,承辦過重大槍擊案件、詐騙集團案件、廢清法案件、選舉候選人誹謗案件、商業背信案件。另外也為商標代理人,經辦過多件商標異議、評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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