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7
車 禍沒人受傷算肇事逃逸嗎?律師:肇逃跟你想的不一樣!
唐樺岳 律師
什麼是肇事逃逸?有哪些構成要件?如果肇事逃逸不知情也會構成嗎?對方沒受傷也算肇逃嗎?有肇事逃逸罪嗎?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有什麼不同?肇事逃逸是告訴乃論嗎?肇事逃逸有追訴期嗎?和解有幫助嗎?肇事逃逸相關疑問 一次全部解答!
1. 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有哪些構成要件?
(1)肇事逃逸罪是什麼?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規範在刑法中,有很重的刑罰!
(2)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有哪些?總共有四大要件!
前面講到在刑法中肇事逃逸罪的定義,再來詳細介紹有關於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大致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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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動力交通工具
像是汽車、機車或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但如果只是駕駛人力交通工具,如腳踏車、三輪車或滑板車,則不屬於此項範疇。 -
造成交通事故
在肇逃罪中有一個構成要件是必須涉及道路交通意外,像是和別台車發生車禍即滿足此要件,不論該事故中責任歸屬及傷勢程度為何,都不能在未完成相關程序前離開事故現場。因此建議一旦發生車禍,都必須立即報警,以維護雙方權益。 -
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
在車禍中,只要交通事故中有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即便只是小擦傷,都會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若只有車輛受損,而未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則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倘若僅造成財物損壞,即使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也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可能面臨罰金及駕照吊銷等懲罰。 -
得知事故發生仍選擇逃逸
當事者明確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但仍選擇離開現場。不論是否有停車查看情況,只要沒有完成相應的程序便擅自離去,均可能構成此要件。因此如果肇事者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不知情」,也就是在當下情況無法察覺事故發生,例如因較長的車種會產生的視線死角發生事故,若能證明其確實無法知情,則有可能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法律要件,但對於知道有事故發生而認知並非己方造成,最後選擇離開現場,是否仍構成「知情」尚有爭議。
(4)肇逃會被關嗎?
從上所述,刑法第185-4條中有關肇事逃逸的刑責:
-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罪是可能會被追究有期徒刑的。因此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逃逸,無論意外程度,最好都要立刻報警並進行後續處理。
(5)肇事逃逸要吊銷駕照多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中,對於肇事逃逸中的行政罰則有著明確規範,包含罰鍰及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 肇事逃逸有機會不起訴嗎?
(1)如果肇事逃逸不知情也會被起訴嗎?
依據刑法規定,肇事逃逸的成立需具有故意成分。若駕駛人在車禍發生時並不知情,其主觀上不具有逃逸故意,並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情,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
不過若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駕駛人可能仍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且對於知情的範圍仍有所爭議,究竟是當下知道是自己造成的才算,還是只要知道有車禍發生就算,至今仍是許多案件爭論的重點。
因此,若您自認意外是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並想爭取不起訴結果,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尋求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2)肇事逃逸有追訴期嗎?
針對肇事逃逸事件,如果在事故發生後有找到肇事者,並有向對方究責的意願,追訴權的時效必須多加注意。不論此事故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是輕傷、重傷或死亡,肇事逃逸罪的追訴權時效均為事發之日起計之20年。換句話說,若逃逸事發後超過20年,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或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告訴、自訴,則無法再對肇事者追求其刑事責任。
(3)肇事逃逸不起訴後還要繳罰單嗎?
肇事逃逸除了可能觸犯刑法外,還可能同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第4項而被開罰單。即便檢察署決定不 起訴或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檢察署的不起訴決定並不影響肇事逃逸的行政罰則,駕駛人仍須承受新臺幣6,000至9,000元的罰鍰,駕駛執照也將被吊銷。
3. 肇事逃逸 v.s 過失傷害?
(1)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差異在哪裡?
根據刑法第185-4條中可以得知,肇事逃逸罪旨在處罰交通事故後擅自逃逸的行為人;另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則是對於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且造成他人傷害的過失行為加以處罰。兩者之間,處罰對象和構成要件都有很大的不同。
從肇事逃逸的情境分析,當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避免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選擇逃逸,此行為屬於故意。因此,該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的傷害和其後的肇事逃逸行為,兩個罪將會被同時究責。
(2)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的刑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車禍過失傷害刑責如下: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而關於肇事逃逸的刑責,被記載在刑法第185-4條中: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肇事逃逸該和對方和解嗎?會留下前科嗎?
(1)肇事逃逸和解後還會被起訴嗎?肇事逃逸是告訴乃論嗎?
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只要得知了犯罪事實,仍會依法提起公訴進行刑事究責。所以即使與對方達成和解,也不等於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最後若是判刑要坐牢,仍然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也就是俗稱的前科。但若被害人願意原諒對方並達成和解,在判決中也是有機會因此爭取到更低刑罰的。
(2)肇事逃逸該和解嗎?
如同前段提及,肇事逃逸罪無法透過和解進行撤告,而達成和解有機會對獲得更低判決造成有利影響。但其實在肇事逃逸案件中,和解並不一定是必須的。如果當事人對車禍不知情,或存在足夠證據指出無逃逸故意,則可考慮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
但若想對肇事逃逸中的不存在故意與不知情進行舉證,會涉及採證方法、現場狀況模擬等可以用來主張不具犯罪故意之證明,通常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會比較困難,因此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以決定是否進行和解程序及擬定訴訟策略,若要爭取不起訴,律師也可以提供您適當的舉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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