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0
夫妻負債有連帶責任嗎?律師解答配偶欠債的償還問題

雷皓明 律師

婚姻生活中,財務問題常常成為夫妻間的一大考驗。當配偶欠債時,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成為許多人關心的議題。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對於債務 清償有著不同的規定。律師提醒,夫妻雙方應該了解自己所處的財產制,以及面對配偶欠債時可能承擔的責任。
1. 夫妻財產制度對債務負擔的影響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對於債務的負擔有著重要的影響。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處理夫妻資產和債務清償責任方面有所不同。了解這些差異,可以幫助夫妻在面對債務問題時做出明智的決定。
(1)法定財產制下的債務清償責任
在法定財產制下,根據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欠債,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個人追討,而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制度保護了無債務的配偶,避免其個人財產受到影響。
(2)約定財產制對債務負擔的差異
約定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兩種形式,對於債務的負擔有著不同的規定。
- 分別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債務清償責任與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個人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不涉及對方的財產。
- 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4條,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個別債務應先由共同財產清償,再以個人特有財產清償。清償的順序由債權人決定。這意味著,即使債務由一方個人產生,共同財產也可能被用於清償,從而影響另一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對債務負擔有著重要影響。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對個人債務負責;而在共同財產制下,個人債務可能影響共同財產,進而影響另一方配偶的權益。在選擇財產制度時,夫妻雙方應充分了解其影響,以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
2. 夫妻負債連帶責任的適用情況
在台灣的法律中,夫妻的債務責任會因為財產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來說,債權人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請求清償債務,而清償的順序則由債權人自行決定。
(1)共同財產制下的債務清償規定
在共同財產制下,若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查封或拍賣,以獲得債務的清償。此時,即便是非債務人的配偶,其共有財產也可能面臨被查封或拍賣的風險。然而,非債務人的配偶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其應有的權益不應受到影響。
(2)擔任保證人或背書導致的連帶責任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配偶為了幫助另一方取得貸款或其他債務,自願擔任保證人或為支票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務並非由配偶直接產生,但由於保證或背書的關係,配偶也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避免因配偶的債務而使自己的財產受到影響,夫妻雙方應當對彼此的財務狀況保持了解,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3. 離婚時配偶欠債的處理方式
夫妻離婚時,對於配偶欠債的處理方式需視夫妻財產制而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可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各自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及債務扣除後,剩餘財產由雙方平均分配。透過離婚協議,夫妻可就債務清償達成共識,避免日後爭議。
若夫妻採分別財產制,離婚時無法聲請剩餘財產分配。在共同財產制下,雙方取回結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特有財產,共同財產則平均分配。債權人可就共同財產或債務人特有財產要求清償債務,但不得干預離婚分配財產的過程。
為保障雙方權益,夫妻離婚時應就債務問題進行溝通與協商,必要時可尋求律師或債務協商 機構的協助,以達成合理的債務清算方案。透過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債務分擔,可避免日後糾紛,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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