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行政簽結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適用情況及影響!
林冠宇 律師
行政簽結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用語,而是檢察實務中一種「實質終結」偵查的方式。這個制度雖然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卻被認為是必要的。然而,行政簽結 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 引發外界議論。監察院曾兩度提出糾正,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應將簽結制度法制化。接下來,讓我們深入了解行政簽結的定義、適用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幫助大家釐清行政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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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簽結的定義與由來
行政簽結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常用的結案方式之一,然而許多民眾對此概念還不甚了解。所謂行政簽結,又稱作「他案簽結」,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通常犯罪嫌疑人不清楚或證據不明顯的案件,就會先列為「他字」案,待蒐集查證足夠的證據後,再將案件改列為偵字案繼續偵辦;倘若查無不法情事,則以簽結作為該案件的終結。
(2)行政簽結制度的必要性
儘管行政簽結飽受批評,但其存在仍有其必要性。檢察官每年偵辦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倘若每件案件都要查證到案情明朗、證據確鑿才結案,勢必會耗費大量的偵查資源,也可能造成案件積壓,影響司法效率。因此,透過他案簽結的方式,檢察官得以先行結案,避免案件無限期懸而未決,待日後發現新事證或線索,再予以續行調查。
(4)行政簽結的適用情況
行政簽結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例如在告訴或告發案件中,若告訴人或告發人的身分尚不明確,或所述犯罪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此時檢察官可將案件分為他案進行調查。此外,當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在實施搜索後,若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仍不明瞭,檢察官認為有分案調查之必要時,也可採行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還適用於原案終結後,檢察官仍需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或贓物的情況。透過分案的方式,可讓檢察官更有效率地指揮偵查。另外,當民眾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所不服而提出申告時,檢察官若根據申告事實及相關事證,仍無法明確判斷是否涉及刑責,也可考慮採取行政簽結,待進一步調查後再議。
2. 檢察官偵查終結的方式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程序是由檢察官主導,目的是蒐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有四種可能的處理方式,分別是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處分以及緩起訴處分。
(1)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罪嫌證據確實,且有起訴必要時,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進行審判。若案件事證明確,犯罪情節輕微,檢察官也可以聲請法院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快速結案。提起公訴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都是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追訴的方式。
(2)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
然而,並非所有偵查終結都會進入公訴程序。若檢察官經過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是罪嫌不足,便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等同宣告嫌疑人無罪,具有實質確定力,除非有新事證出現,否則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次偵查、起訴。
此外,針對某些情節輕微的犯罪,如果嫌疑人願意接受處分,檢察官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的情況下,檢察官會命嫌疑人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特定事項,例如繳納罰金、完成社會勞動等。若嫌疑人履行緩起訴條件,視同案件終結;否則,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
總的來說,行政簽結適用於各種偵查階段,讓檢察官能夠靈活運用偵查資源,針對複雜或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案件,採取更有效率的偵查策略。雖然行政簽結制度仍有一些爭議,但它在實務運作上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值得我們持續關注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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