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詐領助理費如何定罪?律師:這樣做恐觸法!
匡伯騰 律師
近年來,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層出不窮,這些補助款詐騙行為不分黨派,從立委到地方議員都有先例。但究竟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違法領取補助呢?又會觸犯哪些法律呢?律師表示,民代濫領補助款項的手法通常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人頭型」,也就是虛報申領補助,創造人頭助理來詐領;另一種是「差額型」,也就是給助理較低的薪水,卻向政府非法索取津貼。這些行為都涉嫌侵佔公帑,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例層出不窮
近年來,政壇詐領助理費的案件時有所聞,不分藍綠黨派,立委與地方議員皆有涉及類似案件。民代助理費違法的情形,已成為台灣政壇亟需正視與解決的問題。
(1)不分黨派皆有先例
過去國民黨、民進黨等主要政黨的民意代表,都曾捲入詐領助理費的案件。
例如:
- 民進黨立委陳瑩2006年被爆將丈夫周世川掛名為公費助理,但周長年在國外念書,涉嫌利用人頭助理詐領費用。
- 新黨主席吳成典擔任立委期間,聘用妻子擔任助理,妻子又委託親友掛名公費助理,不當取得595萬元助理費。
- 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被檢舉在2007至2016年間,利用多名人頭助理詐領532萬元助理費,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
(2)立委與地方議員案例各異
除了立法委員外,地方議員也曾發生詐領助理費的案例,手法與涉案金額各有不同:
- 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被控利用妻子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145萬餘元。
-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聘僱親友擔任助理,涉嫌詐領助理費達450萬元。
- 嘉義市議員戴寧則被指控以其他助理名義,詐領助理費31萬餘元。
由上可知,立委詐領助理費案金額動輒數百萬元,而議員詐領助理費案的規模相對較小,通常在數十萬至百萬元之間。但無論금額多寡,此類案件都嚴重損害民主政治與人民對民意代表的信任。
2. 詐領助理費常見手法與類型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手法層出不窮,常見的詐領類型可分為「人頭型」與「差額型」兩大類。這些手法往往涉及虛設人頭助理、低薪高 報或要求助理捐款等不法行為,嚴重破壞民主政治的根基。
(1)人頭型詐領:虛設人頭助理
人頭型詐領是指民意代表利用人頭虛設助理,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提供服務,卻向國會或議會申報助理費用。這類案件以有無實際聘用作為推定標準。
例如:
-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曾利用4名人頭,在10年內詐領助理費約333萬元。
- 嘉義市議員戴寧利用親友人頭掛名助理,自2012至2022年間詐領逾518萬助理費。
(2)差額型詐領:低薪高報或要求助理捐款
差額型詐領則是民意代表實際聘用助理,但以低薪高報的模式,要求助理自願捐出部分薪資或全額繳回,藉此詐取公帑。 常見手法包括:
-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曾在獄中遙控女兒市議員鄭安秝,以借名申報、浮報薪酬模式,共詐領逾449萬元。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指控在立委任內,將「問政相關業務經費」納入個人帳戶及用於辦公室開銷,並要求助理配合虛報薪資與加班費。
要注意的是,高虹安案件中,台北地方法院並未將所有『回捐』的款項作為認定詐領助理費的依據,而是鎖定在『低薪高報』之部分,這部分高院或許會有不同看法,還要持續觀察。
無論是虛設人頭助理或要求助理捐款、虛報助理薪資,都已嚴重背離助理費核銷的本意。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機制,避免低薪高報的弊端繼續存在,才能杜絕民意代表假借助理名義中飽私囊的歪風。
3. 詐領助理費觸犯法律與刑責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行為,不僅有違公序良俗,更觸犯了相關法律,須負起刑事責任。根據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詐領助理費可能構成數項罪名。
(1)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明文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民意代表若利用其職權,以不實資料或手法詐領助理費,即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2)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民意代表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此刑度顯示立法者對於此類犯行的嚴厲態度,也凸顯了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行為的可非難性。
4. 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件的關鍵因素
根據過去詐領助理費案件的判決先例,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與認罪態度是法官量刑的重要考量。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因在偵查期間自白犯罪並繳回不法所得,法院便予以減刑。而澎湖縣前議員成萬貫起初否認犯行導致一審遭重判12年,二審改以認罪態度出庭,刑期因此減至10年6個月。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及嘉義市議員戴寧亦因態度不佳、欠缺悔意,遭重判逾10年徒刑。
詐領助理費金額的多寡亦影響詐領助理費量刑結果。曾有議員詐領金額僅5萬餘元,因拒不認罪遭判3年10月有期徒刑。可見即使金額不高,認罪與否仍左右詐領助理費判決的輕重程度。此外,是否在案發後主動繳回不法所得,也是法官審酌情狀的因素之一。
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遭控詐領助理費,在偵查過程中態度強硬,檢方認為其缺乏悔意,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由此案例再次可見,承認犯行與悔意表現往往是決定詐領助理費量刑輕重的關鍵因素。民代若能在調查初期坦然認罪,並主動繳回不法得利,或可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有利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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