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4-10-14

詐領助理費如何定罪?律師:這樣做恐觸法!

匡伯騰 律師

匡伯騰 律師

專業律師
怎樣算是詐領助理費?

近年來,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層出不窮,這些補助款詐騙行為不分黨派,從立委到地方議員都有先例。但究竟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違法領取補助呢?又會觸犯哪些法律呢?律師表示,民代濫領補助款項的手法通常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人頭型」,也就是虛報申領補助,創造人頭助理來詐領;另一種是「差額型」,也就是給助理較低的薪水,卻向政府非法索取津貼。這些行為都涉嫌侵佔公帑,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例層出不窮

近年來,政壇詐領助理費的案件時有所聞,不分藍綠黨派,立委與地方議員皆有涉及類似案件。民代助理費違法的情形,已成為台灣政壇亟需正視與解決的問題。

(1)不分黨派皆有先例

過去國民黨、民進黨等主要政黨的民意代表,都曾捲入詐領助理費的案件。

例如:

  • 民進黨立委陳瑩2006年被爆將丈夫周世川掛名為公費助理,但周長年在國外念書,涉嫌利用人頭助理詐領費用。
  • 新黨主席吳成典擔任立委期間,聘用妻子擔任助理,妻子又委託親友掛名公費助理,不當取得595萬元助理費。
  • 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被檢舉在2007至2016年間,利用多名人頭助理詐領532萬元助理費,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

(2)立委與地方議員案例各異

除了立法委員外,地方議員也曾發生詐領助理費的案例,手法與涉案金額各有不同:

  • 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被控利用妻子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145萬餘元。
  •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聘僱親友擔任助理,涉嫌詐領助理費達450萬元。
  • 嘉義市議員戴寧則被指控以其他助理名義,詐領助理費31萬餘元。

由上可知,立委詐領助理費案金額動輒數百萬元,而議員詐領助理費案的規模相對較小,通常在數十萬至百萬元之間。但無論금額多寡,此類案件都嚴重損害民主政治與人民對民意代表的信任。

2. 詐領助理費常見手法與類型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手法層出不窮,常見的詐領類型可分為「人頭型」與「差額型」兩大類。這些手法往往涉及虛設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或要求助理捐款等不法行為,嚴重破壞民主政治的根基。

(1)人頭型詐領:虛設人頭助理

人頭型詐領是指民意代表利用人頭虛設助理,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提供服務,卻向國會或議會申報助理費用。這類案件以有無實際聘用作為推定標準。

例如:

  •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曾利用4名人頭,在10年內詐領助理費約333萬元。
  • 嘉義市議員戴寧利用親友人頭掛名助理,自2012至2022年間詐領逾518萬助理費。

(2)差額型詐領:低薪高報或要求助理捐款

差額型詐領則是民意代表實際聘用助理,但以低薪高報的模式,要求助理自願捐出部分薪資或全額繳回,藉此詐取公帑。 常見手法包括:

  •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曾在獄中遙控女兒市議員鄭安秝,以借名申報、浮報薪酬模式,共詐領逾449萬元。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指控在立委任內,將「問政相關業務經費」納入個人帳戶及用於辦公室開銷,並要求助理配合虛報薪資與加班費。

要注意的是,高虹安案件中,台北地方法院並未將所有『回捐』的款項作為認定詐領助理費的依據,而是鎖定在『低薪高報』之部分,這部分高院或許會有不同看法,還要持續觀察。

無論是虛設人頭助理或要求助理捐款、虛報助理薪資,都已嚴重背離助理費核銷的本意。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機制,避免低薪高報的弊端繼續存在,才能杜絕民意代表假借助理名義中飽私囊的歪風。

3. 詐領助理費觸犯法律與刑責

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行為,不僅有違公序良俗,更觸犯了相關法律,須負起刑事責任。根據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詐領助理費可能構成數項罪名。

詐領助理費會觸犯哪些法律?

(1)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明文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民意代表若利用其職權,以不實資料或手法詐領助理費,即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2)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民意代表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此刑度顯示立法者對於此類犯行的嚴厲態度,也凸顯了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行為的可非難性。

(3)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有期徒刑的主刑外,法院尚得視情節併科高額罰金,最高上限為新台幣6000萬元。龐大的財產刑不僅具有懲罰效果,更能彰顯貪污治罪條例遏止不法的決心。民意代表們務必謹慎面對助理聘任事宜,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

除了《貪污治罪條例》外,詐領助理費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的詐欺取財罪或偽造文書罪。檢警單位將根據實際情節,擇一較重或數罪併罰,絕不寬貸。民意代表應以身作則,自我要求,方能不辜負民眾的付託。

4. 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件的關鍵因素

根據過去詐領助理費案件的判決先例,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與認罪態度是法官量刑的重要考量。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因在偵查期間自白犯罪並繳回不法所得,法院便予以減刑。而澎湖縣前議員成萬貫起初否認犯行導致一審遭重判12年,二審改以認罪態度出庭,刑期因此減至10年6個月。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及嘉義市議員戴寧亦因態度不佳、欠缺悔意,遭重判逾10年徒刑。

詐領助理費金額的多寡亦影響詐領助理費量刑結果。曾有議員詐領金額僅5萬餘元,因拒不認罪遭判3年10月有期徒刑。可見即使金額不高,認罪與否仍左右詐領助理費判決的輕重程度。此外,是否在案發後主動繳回不法所得,也是法官審酌情狀的因素之一。

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遭控詐領助理費,在偵查過程中態度強硬,檢方認為其缺乏悔意,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由此案例再次可見,承認犯行與悔意表現往往是決定詐領助理費量刑輕重的關鍵因素。民代若能在調查初期坦然認罪,並主動繳回不法得利,或可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有利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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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伯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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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我是匡伯騰律師。民國101年考取律師資格後,仍繼續於公家單位服務,直到106年成為執業律師。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刑事及不動產開發爭議案件,自執業起先於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合署律師,並於110年自行開立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建築顧問及室內設計師合作,另外增加不動產爭議或修繕爭議服務,同時並擔任數家建設公司、營造廠、建築師事務所及自主更新會之法律顧問,為客戶處理各類訴訟或非訟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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