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6
過年麻將、線上博弈構成賭博嗎?來看賭博罪三大構成要件!
匡伯騰 律師
過年親朋好友在家打麻將儼然已是台 灣的常見文化,但在家打麻將會觸犯賭博罪嗎?賭博罪有什麼構成要件?會被關嗎?賭博罪會影響良民證嗎?線上博弈違法嗎?夾娃娃機會構成賭博罪嗎?律師帶你剖析賭博罪,避免誤觸刑法這篇必看!
1. 在家打麻將犯法嗎?何謂賭博罪?
(1)賭博罪的定義
賭博罪的法律依據源自於刑法第266至270條,其主要分為三個面向:「賭客」、「賭場經營者」和「彩票發行者」。
- 賭客(刑法第266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以賭博方式獲得
- 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或以線上服務賭博。
- 成罪不因輸贏,乃因賭博金額大小決定。
- 最高處五萬元罰金。
- 賭場經營者(刑法第268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有營利意圖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包括實體賭場和線上網站。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彩票發行者(刑法第269條):
刑法第 269 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有營利意圖,未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或辦理有獎儲蓄。
- 包括發行者和為買賣彩票之媒介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賭博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構成賭博罪的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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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賭博行為: 必須具有不確定性,輸贏由偶然機率決定,無法事先預測結果。賭博行為的定義的並不是由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判斷,而是以行為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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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賭博: 為防止社會風氣不佳,在公開場合賭博會構成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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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財物: 行為人需以賭博方式獲得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若被賭之物件僅供消遣娛樂且經濟價值較低,則不在處罰範圍內,判斷標準依 據普遍社會觀念認定,舉例而言,與朋友猜拳輸了請吃飯等情況不會構成賭博。
2. 賭博罪會被罰多少錢?會被關嗎?
(1)賭博罪的刑責有多重?
刑法第266條明文規範,無論實體或線上賭博,涉及賭博者,最高可罰五萬元。對於有意圖透過賭博營利或提供賭博場所的人士,依據刑法第268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罰金。
再者,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者,雖不構成賭博罪,但仍可基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若鄰居24小時有大量人賭博打麻將,可以此向警方檢舉。
若賭場與警方串通,即觸犯刑法第270條之包庇賭博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旦發生此情況,法律將加重處罰有關公務員。
(2)賭博罪會留下前科嗎?會影響良民證嗎?
首先需破解一個許多民眾會有的迷思,其實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是沒有「前科」這個名詞的。「前科」所指的是「全國刑事案件紀錄」,無論被告有無進出地檢署或法院,無論起訴、被誣告、罪證不足不起訴、有罪或無罪等情況,司法單位均會記錄,惟僅限司法人員查閱。
通俗所指的「前科」,則是「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僅記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若為拘役、罰金(非易科之有期徒刑)、緩刑、免刑、免除刑之執行、少年事件等輕微情節則不記載。
而關於會不會留下前科的問題,不用擔心,曾有刑事紀錄並不代表會成為永久污點。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若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紀錄將消除,可取得清白的良民證。
在賭博罪案中,賭客多被判罰金,因此不會被記載於良民證;若為賭場經營者,或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必須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才能免除紀錄。
3. 常見賭博實例公開!過年打麻將、夾娃娃機有犯法嗎?
(1)線上博弈網站有犯法嗎?
關於線上博弈網站違法與否的爭議,想必是許多人會感到好奇的,關於線上賭博網站的法規,可以從賭博罪修法前和修法後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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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修法前: 根據先前的刑法規定及法院裁決,只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才算犯罪。由於網路空間需透過私人帳號進入,因此不被視為公開空間,所以線上賭博罪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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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修法後: 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將網路簽賭、線上博奕等納入賭博罪的範疇,最高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金。
而對於線上娛樂城等遊戲是否構成賭博罪,乃取決於遊戲性質:
- 若玩家通過網路進行博弈遊戲,獲得可兌換金錢或實物的虛擬財產,由於會對社會秩序產生實質影響,此行為將構成賭博罪。例如某線上賭博網站積攢到一定的虛擬貨幣後,可以一定比例換成實際金錢,即構成賭博罪。
- 若在國內合法經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只用金錢購買點數卡並儲值用於遊戲內購物,如使用虛寶參與賭局或購買虛擬物品等,則不構成賭博罪。
(2)小心!夾娃娃機也有可能成立賭博罪!
夾娃娃機在台灣法律下可區分為「選物販賣機」與「電子遊戲機」兩種。其中,選物販賣機需通過經濟部的評鑑,而電子遊戲機則需放置於合法電子遊戲營業場所以合法經營。
因為選物販賣機的操作要求較高。因此業者在評鑑通過後擅自變動機臺(如改變抓夾鬆緊)、改變保證夾取金額或更換商品種類,皆須重新送評鑑,否則會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正如同多數夾娃娃機設有「保證取物價」的保夾規定,如此一來將不具不確定性,故不構成賭博罪。
不過,如果有兌現方式,如夾娃娃機上告示「夾起五個品項,可兌換現金紅包」等字樣,都將構成賭博。同時,選物販賣機應符合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的消費原則。例如,若保證取物金額超出商品價值,如模型價值1,000元,業者卻設定保證取物金額為1,580元,則可能涉及賭博罪。因此,業者及消費者皆需注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 觸法。
(3)過年去鄰居家打麻將會成立賭博罪嗎?
過年期間在家中與親戚和三五好友打麻將,已成為台灣相當普遍的現象,由於家中屬於非公共場所不是一般公眾即可隨意出入,加上聚首的目的是過年團圓非營利,因此將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然而,與家人或親友過年的小賭雖然一般不涉及違法問題,但需注意不要過度興奮而影響鄰居休息。即便沒有刑事責任,若因喧嘩影響鄰舍安寧,即使是在家中賭博,仍可能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被處以6000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因此,在享受過年團圓之餘,仍應保持適當的節制,注意不要影響到他人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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