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兒少性剝削判多重?專業律師帶您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鍾欣紘 律師
兒少性剝削是什麼?刑責有多重?常見的兒少性剝削情況有哪些?雙方都未成年也會觸犯嗎?性交易是否屬於性剝削呢?專業律師幫您一次解答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疑問,並帶您一同看跟兒少性剝削大有關係的白玫瑰運動起源與影響!
1. 兒少性剝削是什麼?
(1)什麼是兒少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從民國84年實 施以來,儘管經過數次修正,但由於數位和攝影設備的普及,該法規已難以全面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益。為了更符合兒童和少年的最佳利益,原有法規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
在舊有法規中,詞語「性交易」暗示了兩方為在平等地位上進行利益交換。在修訂中,參考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三號中提及,「兒童和少年的心理發展尚未成熟,與他們進行性交易,實為對他們的性剝削」,該詞被更改為「性剝削」,也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中,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受所有形式的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精神納入專法。
(2)性剝削的範疇為何?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1.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2.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3.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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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2.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 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4.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以上都被涵蓋在「性剝削」的範圍中。
(3)常見的兒少性剝削情況有哪些?
- 假借遊戲點數或金錢誘惑,要求未成年人拍攝私密照片
- 假借男女朋友關係要求私密照
- 性愛視訊外洩後的私密照威脅
- 求職(如模特兒應徵)要求私密照作為應聘條件
- 成年人以性交為交換條件,容留離家出走之青少年
(4)性交易是否屬於性剝削呢?
性交易,一般被認為是基於自願並達成共識的公平交換,其中一方因性服務獲得物質或金錢利益,另一方則獲得性滿足。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性交易背後隱含的不對等關係,尤其是當涉及未成年人時,他們的身心發展仍未成熟,也未有健全性觀念。因此,根據兒少性剝削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價性交易也被視為一種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行為。
2. 兒少性剝削條例幾歲適用?小心網路性剝削陷阱!
(1)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適用年齡?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的規定,「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的人,而「少年」指的是年齡在十二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人。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主要由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進行規範,兩者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有所區別,以下詳細說明:
法條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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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法第31條 | 1.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27條 |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2)為什麼是警局婦幼隊通知違反兒少性剝削法?
在警察局的案件分配機制中,所有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性侵害、性犯罪、家庭暴力、兒童和少年保護,以及兒童和少年性剝削等犯罪的案件,均由警局婦幼隊負責處理。因此,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通知通常是由婦幼隊發出的。
(3)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兩小無猜條款源於刑法第227-1條,該條款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款之設立考量是,未成年人在探索性知識的過程中,可能會逾越法律的界限,若對這些行為一律以刑法重罪處理,對於未成年人可能過於嚴厲。 然而,每案仍依據法律審理有所不同。因此,若您的孩子接獲性剝削的起訴或傳票,仍建議由專業律師陪同赴庭,以爭取最有利的法律結果。
(4)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安置及輔導如何進行?
當未成年人性剝削事件被發現時,法律規定需評估受害者的學業、就業、生活適應能力、人身安全以及家庭保護教養能力,以決定處理方式。多數情況下將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屬,並提供適切的保護和教養措施。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的負責機關需對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支援與家庭聯繫等必要服務。若政府部門發現有兒童或少年遭受害,應在24小時內報告給當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以確保受害者能獲得即時的援助和支持。因此,若發現性剝削受害者無法獲得適當的保護和教養,將把受害者轉移至專門的安置機構,進行緊急安置保護。該機構主要目的是補充家庭功能的不足,並提供保護及教育。這些機構設有中途學校,讓青少年能繼續學業。中途學校會聘請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提供替代性教育和性剝削輔導,幫助青少年逐步融入社會生活。
另一方面,衛生福利部作為兒少性剝削防制的主管機關,負責與各地方機關協作,定期評估和公告教育宣導、救助和保護、以及安置工作的成效。此外,主管機關需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機構一同參與,共同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推動防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政策。
3.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有多重?違反兒少性剝削法要請律師嗎?
(1)兒少性剝削條例刑度有多重?
兒少性剝削法條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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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合意性交易 |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2 條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第 33 條 非合意對價性交易 | 以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4 條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第 35 條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 條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9 條 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根據上表,即便僅是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該行為也可能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對於涉及使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對價性交或媒介性交易等行為,法律規定的刑度更將超過一年。
在某些案件中,我們見到未成年人未能真實地告知其年齡,而其外表成熟使得成年人誤認為其已經成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若能適當答辯,有機會能以主觀上無法識別其為未成年人為由,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結果。
然而,因為這項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僅因為成年人的片面陳述而忽視立法者的原意,所以這種答辯方式的成功率在沒有律師的協助下通常不高。且一旦判刑超過六個月,即無法易科罰金,如果刑度超過兩年,則會喪失緩刑的資格。因此,如果您收到此類通知,我們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於您的結果。
(2)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以和解嗎?
「性剝削是否可以達成和解」是我們在實務中常常被詢問的問題。然而,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和解並無法達到像交通事故撤銷告訴的效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條款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無需受害人提起告訴便可進行偵查及追訴,因此撤銷告訴是無法實現的。
然而,通過和解,並展現積極態度,配合適當的訴訟策略,仍有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正面影響。若您目的在於緩和刑罰,除了和解外,訴訟策略的制定更是關鍵。必須注意的是,有些實務觀點認為和解等同於承認犯罪,因此若希望進行無罪辯護,和解可能反倒使案件的走向與您所期望的相反。
因此,我們建議在進行和解之前,應先由專業律師為您評估訴訟策略、和解的可能性及方式,以及和解金額等問題,這樣才能確保您的利益,並降低處分及損失至最低。
4. 白玫瑰運動
(1)白玫瑰運動的起源與經過
白玫瑰運動,起源於2010年,是一場以司法改革為目標的社會運動。此運動起因是一連串涉及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的案件判決。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民眾的關注和憤怒,進而催生了這場以白玫瑰為象徵的運動。
運動的引爆點源自一起涉及高雄女童遭性侵的案件,被告被判處三年兩個月的徒刑。該案件在被媒體蘋果日報頭版報導後,隔日在臉書上便有網友發起了一場名為「荒謬判決?太瞎了」的法官免職調查連署,共吸引了15萬人次的參與。此後,媒體接續揭露了另外兩起涉及性侵女童的輕判案件,於這些案件中法院都提及了「未違反當事人意願」的部分,進一步激起公眾的憤怒。
隨後報紙上湧入大量的讀者投書,表達對於「性侵輕判」的不滿,他們認為這無疑是在鼓勵性侵害犯犯罪,甚至有人認為台灣將成為性侵幼童者的「天堂」。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波社會運動爆發之前,早在2007年至2008年間,就有記者和婦女團體指出,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存在許多問題。台大法學院的陳昭如教授也指出,法律在「未為抗拒」或「聽任擺佈」的情況下視之為「沒有違反意願」,卻忽視了性侵害犯罪往往是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發生。
最終這些批評聲浪在2010年網路與媒體的推動下,引爆了這場大規模的社會運動。
(2)白玫瑰運動的影響
白玫瑰運動推動最高法院作出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認定對七歲以下兒童性侵的行為,將統一判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然而,台灣刑事法學會對此表達擔憂,認為將「年齡」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違背了罪刑法定及依法裁判的原則,並可能背離法治國家的基本概念。因此,該學會主張應由立法機關全面檢討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
在法案修訂完成之前,民眾發起了第二波街頭運動,稱為「1120白玫瑰運動」。該運動導致《法官法》在次年得以通過,並促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訂得以實現,這也被稱為「白玫瑰法案」。
白玫瑰運動在立法方面的影響深遠,首先其讓法律體系首次以制度化方式回應民眾情緒,打破了法律等於理性的既定印象,挑戰了理性與感性的二元對立。此外,這場運動透過由無名網友發起的活動,鼓勵大眾參與政治和推動社會改變,進而增強民眾的政治效能感。白玫瑰運動進一步消除了人們對於法律、政治制度與日常生活的割裂感。這種透過網路社群連結並引發大規模行動的模式,更展現了新型態的社會變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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